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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聘也要“打假”

http://www.herschina.com  2006-3-15 15:53:18  来源:瑞丽女性网  编辑:琳恩

  陷阱五

  为了省工钱 试用无尽期

  ★数据支持:试用期陷阱在此次调查中位列第二,有25%的求职者表示受到过此类侵权遭遇。

  ★经典案例:上周四,在一场定期招聘会上一位孔先生向记者抱怨,前阵子他应聘了一家公司的“市场总监”这一职位,并且承诺每月2500元的薪酬待遇,孔先生庆幸自己找到了满意又合适的工作。结果到了岗位,孔先生却被告知按照公司惯例,他先要在销售一线锻炼一段时间,再做市场总监,并且每个月要完成一定的业务量。结果孔先生做了一个月的销售业务员,到了月底,他要求公司付薪水,公司却以“双方事先有约定,没有达到业务指标不发薪水”为由,没发一分钱。

  孔先生告诉记者,事后他了解到,这家公司一直在招聘新员工,招聘进来的人往往因完不成业务指标而被解聘。公司就这样不断靠新人拉业务,却不用支付一分钱的薪水。

  ★专家破案:智联招聘专家表示,这是企业的一种招聘伎俩,指用人单位无限期地延长试用期,以此为手段付给求职者较低的薪水,此种形式也是求职者最痛恨的欺骗形式。

  杨志刚律师表示,《劳动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。”而孔先生在应聘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自己的权利。上班后也没有要求单位履行招聘时的承诺,而是听凭单位的摆布,最终受到不公待遇。

  ★应对措施:杨律师提醒求职者,在应聘成功后一定要坚持签订劳动合同。《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》规定:“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必须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、数量、条件、待遇等。招聘单位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,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,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”

  对于劳动者来讲,由于实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,劳动者往往是相对的“弱者”,因此,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,劳动者更有必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把双方的权利、义务明确化,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而且,在劳动过程中,劳动者还要注意收集证据。比如,可以将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、双方在招聘会上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等妥善保存。一旦发生劳动争议,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,用1.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;2.劳动关系的内容,比如岗位、薪酬等可以顺利维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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