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2年4月,贵州省贵阳市某供电局29岁的女合同工王某的父母,以监护人身份对该局局长、58岁的俞某提起诉讼。诉状称俞某在2001年5月以谈工作为由,在其办公室强行对王某猥亵、侮辱,遭到反抗时威胁说要解雇她。王某因恐惧患上精神分裂症。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2003年3月,北京女孩雷某以“侵犯名誉权”为由将上司焦某起诉到法院。25岁的雷某诉称,在公司工作3个月期间,因受上司焦某的骚扰被迫辞职。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,焦某利用各种关系阻挠她就业。她在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。后因证据不足,法院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。
公开报道中唯一胜诉的大约只有一例。
2002年7月,武汉女教师何某向江汉区法院提起性骚扰诉讼。次年6月9日,一审判决何某胜诉,遂成为“中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”。案情是这样的:何某和盛中(化名)都是武汉一所商业中专的英语教师。何某在法庭诉称,2000年下半年盛中多次对她性骚扰。2003年6月9日,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“被告侵犯原告的事实成立”。判盛中向何某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。
防止性骚扰——单位无法推卸的责任
这次修改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中,着重提出“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”,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。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,是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,也可能是用户、客户等。
事实上,在许多发达国家,对于性骚扰的案件已有明确的法律条文。而在国际化成熟完善的大公司中,对于这类事件也是严厉杜绝的,并且从员工一入公司起就阐明了这些条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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